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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和压机

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等将划定禁用区!武汉最新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21 08:50:00点击量:

  2023年8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文件经修改完善后,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的时间为

  意见征集期间,公众和有关单位可以在网页下方留言。纸质信件请邮寄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邮编:430022,来信请注明“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建言。

  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

  四、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市域内(包括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第Ⅰ阶段及以下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核心禁用区内使用;严禁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气烟度限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般禁用区内使用。

  五、自2024年7月1日起,核心禁用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第Ⅱ阶段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般禁用区内使用。

  六、在本市行政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人(单位),应当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应急抢险救灾期间不受禁用限制。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的监督检查(含检测)。

  八、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