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球吧海关律师张严锋:走私案件中高报价格的税款能否抵扣偷逃税款?
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该公司向日本供应商购买二手挖掘机后,由某香港代理商在香港负责收货,再由该公司委托的深圳市永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内地通关公司及其同伙制作虚假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
被告人许某明知其委托的内地通关公司未以二手挖掘机的真实成交价格申报进口的情况下,为贪图便宜,节省成本,仍选择以包税费的方式由上述通关公司为其公司代理通关。
《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本案中,被告单位A公司负责人许某,将向外商采购的二手挖掘机以包税方式委托通关团伙代理进口,代理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存在对货物成交价格高低报的情况,导致存在高报的货物缴纳的税款多于实际应缴纳税款的情况,被告单位四俊公司及被告人许某辩护人均提出高报部分的税款,应用于抵扣因低报而导致少缴纳的税款。依据《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单位A公司在委托通关公司报关进口时,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二手挖掘机报关的真实情况,且报关企业还需对被告单位A公司提供的所提供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而本案中,被告单位支付包税费后,并没有向报关公司提供原始购机凭证等资料用于报关,并且对报关公司按照香港二手挖掘机的风险控制价格来制作报关用的价格资料是知情的,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货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单位A公司及律师认为高报部分缴纳的税款应用于抵扣偷逃的部分税款,但是《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退还多征税款的前提是被告单位A公司履行了如实申报的义务,被告单位A公司并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且被告单位为贪图便宜,节省成本,选择以包税费的方式由通关公司为其代理通关。
本案并不属于海关对多征税款应当予以退还的情形,A公司、许某因高报而多缴的税款不能用以抵扣其因低报而偷逃的应缴税款,如果允许将高报的税款用以冲抵偷逃税款,实际是将违规违法行为的利益归于行为人,有悖执法理念。